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社会保障基金、债务收入、住房公积金以外,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源(资产)所有权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时,通过征收、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依法取得的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七)彩票公益金;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九)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项目目录,由省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