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执收管理 第十二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执收管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金额和缴款方式履行政府非税收入缴纳义务。 对违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扩大执收范围、提高执收标准、改变执收期限以及违法使用票据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