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涉及省与市、县、自治县政府间的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按照成本补偿、统筹调剂以及事权与收入相匹配的原则确定。 未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对前款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成或者调整分成比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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