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间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财政部门通过国库、财政专户、财政汇缴结算账户定期划解、结算。 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上缴上级单位或者拨付下级单位,但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