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工作,统一印(监)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审验、核销、销毁、稽查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