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执收单位执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政府非税收入由税务机关执收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执收单位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税务发票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