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监制章; (五)使用非法票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