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执收管理

第九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执收管理 第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商业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监管的收缴分离制度,但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款项除外。 按照规定可以当场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在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降低政府非税收入执收成本,改进执收方式,提高执收效率,方便缴款人缴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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