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执收管理

第八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执收管理 第八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依据、项目、标准、范围、对象、期限和程序; (二)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执收政府非税收入; (三)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四)记录、汇总、核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定期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五)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监察、审计、价格等部门的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箱;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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