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执收管理 第十七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执收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收银行、执收单位应当定期就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进行对账检查,发现问题由财政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纠正,保证收取的金额与缴入国库、财政专户及财政汇缴结算账户的金额一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