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财政、价格、审计等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举报和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二)不履行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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