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补收应当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或者退还违法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 (二)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三)违反规定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 (四)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的; (五)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不按照规定开具票据的; (六)擅自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的; (七)不按照规定解缴政府非税收入的; (八)违反规定退付政府非税收入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