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作案工具及非法票据,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