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财政、监察、审计、价格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调查、处理有关举报或者投诉,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投诉人,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受理举报或者投诉的部门认为举报或者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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