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条

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依法参加扶贫、济困、助学、助医、赈灾等慈善公益活动。 公民参加慈善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其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难的,慈善组织在开展慈善活动时,应当优先给予帮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