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在无线电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条件、程序指配频率、批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发放无线电台执照的; (二)利用职权收受、索取财物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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