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与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十七条

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与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明确、具体的用途,并已获得国家或者本省指配的无线电频率; (二)固定无线电台(站)布局合理,符合无线电站址专项规划和电磁兼容要求; (三)拟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具有国家规定的核准证书; (四)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五)具有熟悉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以及相应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公众移动通信和专用无线电通信基站,应当符合基站共建共享的要求。 国家规定需要进行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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