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以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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