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条 海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未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志标识,或者未及时对损毁、脱落的无障碍标志标识进行修复,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