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公共停车场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处一百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