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可以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和答复。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等可以组织残疾人、老年人等代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开展调查评估,并将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等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