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功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