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区等以及城镇的居住建筑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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