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海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服务场所应当提供轮椅等无障碍设备,建立无障碍设施服务规范,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