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统筹、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及收养评估、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