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需要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和交往情况时,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