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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