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十条

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确定保护范围和界线,建设保护设施,设立保护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占用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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