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十二条
海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十二条 从省外或者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依照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检疫手续,并在植物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隔离试种,经风险评估确定安全后方可使用。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引进的林木种质资源实施跟踪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引进的林木种质资源有遗传缺陷或者对本省林木种质资源、自然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决定停止引进和推广,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