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省或者市、县、自治县、市辖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信息: (一)行政区划的变动; (二)重要单位的建立、变更或者撤销; (三)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有关普查项目的立项; (四)本行政区域内举办或者承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档案管理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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