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条 按照国家和本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收集齐全,整理立卷,按时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 按照规定应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档案,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移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