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和证件,可以利用本省已开放的档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澳门同胞、华侨及境外组织和个人利用开放档案,须持有效证件并经档案馆主要负责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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