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民族自治县可以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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