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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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 第二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的采伐利用、培育种植、经营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造册登记,核发证书,确... 第四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本省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保护、恢复与发展并重的方针,保护、恢复山区热带天然林,建设沿海防护林,发展速生丰产林,提高... 第五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民族自治县的林业生产建设,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大的自主权和更多的经济利益。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第七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的清查,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第八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林业长远规划,并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 实行林业建设任期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和兴办各种类型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或者成片开发土地,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需占用、征用... 第十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其他林业生产经营者经营的各类土地的面积及其界线,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任何... 第十一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十二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防治以及林木种子、苗木、木材的检疫工作。 发生林木... 第十三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应当报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动植物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口。 第十四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烧山毁林。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禁止擅自移动... 第十五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全省森林覆盖率到本世纪末应当达到47%以上。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各类地区森林覆盖率的标准和本地区... 第十六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林业基金,征收育林费。林业基金和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不得挪作他用。财政部门对林业基金和育林费的... 第十七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造林活动。 全民义务植树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分地段,落实到单位,限期完成,并实行管护责任制... 第十八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营造的林木,归营造组织所有。 集体组织营造的林木,归该集体所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 第十九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新造幼林地、热带天然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林地实行全封、半封或者轮封。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 第二十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必须对本地区的造林进行检查验收,人工林成活率不足85%的,飞播造林存苗株数每亩不足200株的,不得计入...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营林组织应当因地制宜地选用优质速生树种建立良种基地,培育良种壮苗,营造速生丰产林木。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森林的采伐计划应当根据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由省属国有林场(含采伐场)、农场、市县分别按年度制订,...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禁止采伐尖峰岭、五指山、七指岭、佳西岭、南开岭、坝王岭、吊罗山、黎母山、鹦哥岭和其他区域的热带天然林。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禁止采伐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必须申领采伐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严禁超...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采伐林木的组织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树种、株数和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对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者,不...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被责令补种树木者因特殊情况不能补种的,应当交纳造林费,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后组织补种。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林业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第三十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而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民族自治县可以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依照法定...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解释。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 16 — — 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