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和兴办各种类型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或者成片开发土地,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需占用、征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林地的,必须按照林地权属和批准权限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并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