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其他林业生产经营者经营的各类土地的面积及其界线,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变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