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防治以及林木种子、苗木、木材的检疫工作。 发生林木病虫害时,有关经营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除治;情况严重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隐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