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烧山毁林。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