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林业长远规划,并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 实行林业建设任期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林业状况。考核政府负责人政绩时,应当将林业工作作为一项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