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
第六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本省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保护、恢复与发展并重的方针,保护、恢复山区热带天然林,建设沿海防护林,发展速生丰产林,提高...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民族自治县的林业生产建设,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大的自主权和更多的经济利益。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的清查,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第八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林业长远规划,并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 实行林业建设任期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
← 查看《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