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民族自治县的林业生产建设,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大的自主权和更多的经济利益。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