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民族自治县的林业生产建设,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大的自主权和更多的经济利益。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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