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造册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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