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新造幼林地、热带天然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林地实行全封、半封或者轮封。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入封山育林区内开荒种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