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必须对本地区的造林进行检查验收,人工林成活率不足85%的,飞播造林存苗株数每亩不足200株的,不得计入年度的造林面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报造林面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