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营造的林木,归营造组织所有。 集体组织营造的林木,归该集体所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个人承包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林木权属和收益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 义务栽植的林木归该林地权属组织所有,另有协议的,按照协议确定林木权属。 林木所有权可以转让、抵押;个人所有林木可以赠与、继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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