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造林活动。 全民义务植树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分地段,落实到单位,限期完成,并实行管护责任制,确保造林成效。 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城乡居民利用庭院、房前屋后植树造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