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禁止采伐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需要抚育和更新采伐的,必须依法经有权审批的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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