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