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消防车通道并确保畅通; (二)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消防水源,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三)高层建筑应当根据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者设置临时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等,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四)施工现场的电气工程和装置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五)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厨房与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六)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施工规程操作,杜绝火灾隐患。 临时建筑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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