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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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教学内容。 学校应当选聘专兼职消...
第十一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旅游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工作,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
第十二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安排时段或者版面无偿发布公益消防安全信息,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
第十三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依法...
第十四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第五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每年的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活动日。
第十五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消防安全公约,开展经常性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配...
第六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工作责任目标,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
第十六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第七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将其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
第八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环境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规划等部门在规划制定、调整和实施中,应当做好消防站、...
第十八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的,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的建筑物、场所,并由承包者、租赁者、受委托者履行消防...
第九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检查,及时督...
第十九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
第二十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二十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 县...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沿海市、县、自治县应当根据消防规划,建立水...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二十二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二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建设。组建单位应当保障消防队的建设经费和业务经费。 专职...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五条 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为其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鼓励单位专职消防队、...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六条 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应当纳入基本建设计划。 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七条 农村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住宅应当符合防火间距要求。 农村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渔港、渔排、渔船的消防安全、火灾扑救、海上救援等工作。 渔港码头应当设...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下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法律、法规规定许可条件包括消防安全内容的,应当严格审查消防安全条件,...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二条 建筑消防设施工程专业资质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等级承接消防设施工程,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应当符合质量要求,禁止安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五条 飞机、船舶、火车、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标明紧急疏散标识。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进行电焊、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禁止在加油站、加气站等...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七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实施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自动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八条 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承保...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九条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四十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条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消防中控室监管员、防火巡逻员、火灾报警...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一条 举办每场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公...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三条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存在下列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一)不符合城乡消防...
第四十五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五条 聘用的消防文职人员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消防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灭火和应急救援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灭火和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
第四十八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灭火和应急救援 第四十八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24小时值班备勤,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
第四十九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灭火和应急救援 第四十九条 消防车、消防艇等消防交通工具赶赴火场或者灾害事故现场时,可以使用警笛、警灯,其他交通工具和行人应当避...
第五十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灭火和应急救援 第五十条 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实施应急救援,不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本单...
第五十一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灭火和应急救援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公安机关...
第五十二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灭火和应急救援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应急救援指挥中...
第五十三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灭火和应急救援 第五十三条 根据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无偿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有关数据、资料。...
第五十四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驻琼部队、武警、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医疗救护、环卫、环境保护、气象、民航、铁路、港口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
第五十五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
第五十六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其...
第五十七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
第五十八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
第五十九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第六十一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第六十二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安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或者安装、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
第六十三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
第六十四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
第六十五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
第六十六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
第六十七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第六十八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
第六十九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海南省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